11月13日許多媒體報導:「籃協副秘書長張承中表示,現階段臺灣歸化球員政策形同虛設,籃協空有責任卻無資源,導致第二位歸化球員難產,若高柏鎧受傷恐怕將無人能替代。」雖然本人曾在今年2月24日為文《解決男籃洋將歸化問題 籃協請作實事別作夢》請體育署及籃協自我深切檢討,但看完全部的報導內容,對張承中的說法有部分認同,因此這次檢討重心放在體育署。
根據ETtoday報導,張承中針對歸化球員提出建議「希望兩個聯盟跟籃協來配合,有沒有可能跟國家一起培養,幫洋將延長居留時間,聯盟要有長期培養洋將的心態,歸化球員優惠名額與上場時間,跟國家一起分擔支持歸化球員的責任。」(ETtoday,2024年11月13日「重批台灣歸化球員沒政策!張承中:第2歸化不知怎麼談」,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854146#ixzz8rY31DPf9)這次張承中的說法其實點出了洋將歸化最核心的重點:如何找到實力獲認可,有意願歸化,又符合歸化條件的洋將。而歸化條件最難符合的就是居留期間,也就是國籍法規定的「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不過今年5月24日國籍法修正,規定改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也就是有意願歸化的洋將,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體育署)推薦,經過內政部審核通過,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只要連續2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就符合規定。縮短居留期間似乎讓洋將歸化變簡單了,但為何張承中11月13日還要開砲?經過了解,關鍵在於現在國內的洋將都不符合「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的規定。
國籍法規定:洋將歸化須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且連續2年以上
為什麼?再深入了解,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配合國籍法修正,應該要有繼續2年的規定)白話講就是洋將要歸化必須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且要連續2年以上,中間居留不可中斷超過30天,超過了就是居留中斷,就不符合規定。這對在臺灣球隊效力的洋將而言是mission impossible,因為他們跟球隊的合約都是一年一簽,而合約長度通常只有球賽賽季長度(約7-8個月),導致洋將在臺灣居留期間每年都會中斷幾個月,遠超過30天。
此外,我們觀察了好幾年的國內聯盟賽事,洋將來來去去,很少有洋將會留在單一球隊多年,甚至是在臺灣打球多年,一方面是因為洋將的因素,畢竟離鄉背井打球當然要追求更好的待遇,如在臺灣打出好表現,受到其他國家職業球隊注意,以更高的薪水挖角,洋將自然就跳槽了,不會留在臺灣;一方面是球隊的因素,因為找洋將都是透過經紀公司推薦,在不了解洋將真實身手與身體健康與否的狀況下,球隊通常只會給短期合約,等到球賽一開打球員上場了,表現獲認可就留下來打完球季,表現不好就請他捲鋪蓋走人,但合約再長也是一年一簽,且只有賽季長度,因為球季結束球隊也不會再花錢養人,直到下一個球季到來前再重新簽約。
洋將受合約、環境因素 符合歸化規定找不到第2個?
在這樣的背景下,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高柏鎧仍然會是殊勳歸化而不是高級專業人才歸化,而張承中會抱怨找不到第2個符合歸化規定的洋將,因為在臺灣打球的洋將都不符合居留期間的規定。既然知道了問題之所在,那解決問題的方法在哪裡呢?誰又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人物或單位呢?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不難得到答案。關鍵就在於體育署及球隊願不願意幫助有意願歸化的洋將滿足歸化所需要的居留期間。首先,球隊要有誠意改變與洋將的合約,不能再以賽季長度作為合約長度,而是要有完整的一年,這樣洋將才不會因為合約到期尚未簽訂新合約而被迫離開臺灣,無法繼續居留,導致居留中斷。(經了解,在臺灣有被聘僱,才可從勞動部申請取得工作簽證,有了工作簽證才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才可在臺灣合法居留,然後才可在合法居留一段期間後向內政部申請歸化。)
其次,體育署應該出面協調球隊背後的金主,讓他們願意多承擔一點責任,延長與洋將簽訂合約的長度,譬如有意願歸化的洋將其賽季外的合約期間薪水,體育署可考量以公務預算分擔一部分,或找其他企業贊助(有點諷刺,臺灣球隊背後的金主有不少富爸爸,如富邦、台新、中信、全家);或提供球隊相關的獎勵措施,以提高球隊配合的意願;再不濟,應該協助有意願歸化的洋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覓職期的外僑居留證,讓原合約到期又尚未簽訂新合約的洋將可以在臺灣繼續合法居留,避免居留中斷。
最後,還是要提一下籃協。雖然張承中說籃協沒錢沒資源,但事實上是這樣嗎?從立法委員吳沛憶今年3月4日質詢體育署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x6vvypEgPY )可以得知籃協一年從體育署獲得的補助破億元,請問這破億元的補助花到哪去了?難道拿一部分的錢出來協助解決洋將歸化面臨的難題都做不到嗎?這是籃協必須面對與承擔的事情,畢竟「怕熱就不要進廚房」,解決問題不是靠放炮就可以了。
總而言之,要解決洋將歸化問題並沒有那麼困難,在日本洋將歸化需要合法居留繼續滿5年,在臺灣只要2年,為何日本有許多歸化球員,但臺灣卻做不到呢?差別就在於有沒有心去推動。因此體育署、球隊及籃協請不要再互相推諉了,不要讓臺灣籃球如雨夜中毫無遮蔽的球場黯淡無光,而你們在燈火通明的房子內繼續高談闊論,卻拿不出一點具體作為。此外,內政部也不能再鄉愿下去,不能再當「有應公」-有求必應,如果再協助洋將以殊勳歸化,不只破壞了歸化制度,讓社會各界發出不公平的質疑,也讓體育署及籃協得以繼續擺爛,不去解決問題。
有一個惡鄰居在旁,時不時就圍著臺灣進行軍事演習、射飛彈或派軍機、軍艦擾臺,還常常放話要武力統一,面對這些情境雖然是臺灣人的日常,但究竟是平靜以對,還是憤怒指責,就端看個人的心境。不過,有一件事是大家要仔細去思考的,面對中共武力侵臺的可能,我們應該如何去應對:移民、投降或戰鬥?這並不是只屬於政府的職責,而是我們每個人都會面臨的事,因此不是粉飾太平或當鴕鳥就可以避開,唯有詳細分析每一項選擇的利弊得失,從而決定自己的選項,並妥善規劃相關的因應作為,才是我們應該具備的態度。
新住民基本法制定公布及其重要內容
2024年8月12日總統制定公布新住民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基本法的重點包括以下幾點:(1)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的相關事宜。(2)政府針對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應每年檢討,包含政策基本方向、各領域具體措施、支持經費來源及分配、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務,每5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4)為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5)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上述內容引用自立法院官網,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324&pid=242198)
新住民基本法的制定只是完備移民政策的開端
有了新住民基本法我國總算有了一部專責新住民事務的法律,而不再是散落於各個相關法規,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業服務法、國籍法;也不再侷限於入境、居留、工作許可、取得國籍等面向,而是擴及生活各層面;並有了專責機關,也明確規範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照顧及輔導新住民。然而,有了新住民基本法就代表我國移民政策完備了嗎?恐怕還無法這麼樂觀,因為基本法定義的新住民少了人數最多的外籍移工,對此族群的忽視將限縮移民政策的完整性;此外基本法通常僅規範原則性、方向性及目標性的內容,往往只具宣示作用,因此還需要許多規範執行面的作用法搭配才能發揮實質效果;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太過倉促,不管是行政部門或是立法機關都未與新住民相關團體充分溝通、討論,因此並非一部能讓多數人滿意的法律。不過回顧我國移民政策的發展,已經算是一大進步,至少可以說「先求有再求好」。
我國移民政策從無到有
所謂的「移民政策」是一個國家在其人口管制的策略中,對於移入的新移民者,與移出之我國國民,所採取之人口移動或人流移徙之處理模式或主張。(參見2014年4月文官制度季刊第6卷第2期,陳明傳,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第36頁)白話一點來說就是一個國家對於移入人口與移出人口的態度,是歡迎還是排斥?歡迎或排斥的程度為何?希望哪些人口移入或移出?可以接受多少數量的人口移入或移出?然後依據上述問項評估決定採取寬鬆或緊縮的政策,以及推出相關搭配的行政措施。因本文僅想討論移入人口,所以文中的重點將聚焦在此。
(一)國際通婚頻繁才出現移民議題,並進而制定相關移民政策措施
根據經驗,政府的政策通常是為了迎合民眾的需求才制定出來的,鮮少會有超前的政策出來,移民政策的發展正是如此。早期我國是沒有移民政策的,因為民國初年政治混亂加上軍閥割據,不會有多餘的心力去思考移民問題;遷臺之後,為了避免外部不利因素進入,危害國家安全及擾亂社會秩序,因而嚴格管控人員的進出,當然也不會有移民事務。直到解嚴及開放國人出國觀光之後,國人與中國籍及東南亞籍人士大量通婚,婚姻移民快速增加,有關移民的生活適應、就業輔導、二代教養等相關需求逐漸浮現,2003年陳水扁政府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2016年更名為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分為8大重點工作,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並定期召開會議滾動修正推動措施。2005年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2016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以每年維持新臺幣10億元的規模,持續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家庭照顧服務。(引用自內政部移民署2024年7月31日發布「新住民照顧輔導」,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5388/7178/223704/)
2007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機關屬性從警政機關變身為一般行政機關,從此我國對於人口的進出從管制變為管理,政策思維有了大幅度的轉換。加上我國人口少子化及高齡化問題浮現,被動接納移民逐漸轉為積極引進移民,政府也於2008年公布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化、高齡化及移民等人口3大議題提出相應政策及執行措施,算是開始系統化地提出移民政策措施,但因為比較偏向執行面,所以只能說較2003年的「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有些許的進步。
(二)外籍移工處境弱勢,相關權益較難獲得保障
與此同時,隨著國內人口增長趨緩,大型公共建設不斷推出,工廠勞動及家庭照護人力需求增加,我國自1989年起不斷引入大量外籍移工以填補國內勞動力的不足。然而,相對於婚姻移民,外籍移工的權益保障相對薄弱,更曾爆發多起爭議事件,如2005年的高雄捷運泰勞案,重創我國國際形象,監察院也曾多次立案調查或對相關部會提出糾正。此外,因外籍移工轉換工作不易,部分移工為來臺工作支付一定數額的仲介費用,為儘早償還借款及賺取更多收入改善家庭經濟情況,也產生大批失聯移工。
因應上述情形,行政部門也採取相關改善措施,如修正就業服務法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並與部分外籍移工輸出國協商建立「直接聘僱」機制,以及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改善移工被不良仲介剝削情形。放寬家事移工在臺工作期限最長可到14年,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之移工在臺工作期限最長可到12年。另外也建置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含英文、他加祿語、印尼語、越南語及泰語,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 ),設置24小時勞工申訴專線1955,以便利外籍移工查詢攸關其權益之相關資訊,或者取得相關之諮詢服務、申訴服務與法律扶助諮詢資訊提供。
結語
雖然新住民基本法的內容有所欠缺,還有賴立法機關與行政部門合作逐步將其完善,但至少代表我國政府正視新住民相關權益保障的必要性,並以法律明確規範,這是一個好的開端。當然法律規範是一回事,能否有效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這就需要全民共同來關心,並提供寶貴意見,使新住民能在我國安身立命。
本文算是針對新住民議題做一個整體概述,其後也將就新住民相關法律與政策措施的制定與推動持續探討,或就相關議題進行剖析,期盼能拋磚引玉,讓更多國人關心與我們共同生活在寶島臺灣的這群新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