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究竟是什麼身分?
「無戶籍國民」在入出國及移民法全稱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的是「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等2大類,前者是他們的父母其中一人具有我國國籍,因著國籍法對固有國籍採血統主義的關係,他們也因此擁有我國國籍,但因是在國外出生,沒有回臺灣報戶口,所以在臺灣沒有戶籍;後者則包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尚未設戶籍,以及喪失我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在回復我國國籍後尚未設立戶籍。本文要探討的對象為前者,也就是「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
或許有人會問:「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是不是就是華僑?答案為「是」,也可以為「不是」,各位讀者可能會指責我包牌,但其實這只是「華僑」這個概念隨著時代轉換了,早年華僑包含範圍非常廣大,只要祖先來自中國大陸,不管是明朝、清朝或民國時期移民其他國家的都算是,因此歷史課本「華僑為革命之母」就是採最廣義的華僑定義。但依照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5條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華僑是要拿出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如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等)才可以被認定是華僑,此處的華僑包含了「設有戶籍」及「未設有戶籍」的僑居國外國民。以同心圓的概念來看,就是有3個圈,最大的圈是早年廣義的華僑,中間的圈是目前法律定義的華僑,最裡面的圈則是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
無戶籍國民在臺灣的處境變遷
(一)早年可以直接來臺設立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
國共內戰後,國民黨政府搬遷到臺灣,為了確保其政權的正當性,積極爭取海外華僑的支持,於是承認海外華僑也是我國國民,鼓吹他們回國投資及來臺灣定居,只要他們出具僑居地同鄉會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取得我國護照,進而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參見龔尤倩《華僑與公民身分:以 1990 年代台灣菲律賓華僑為例》,第54頁。)又如1967年12月29日發布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就明訂旅居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升學者應申請戶籍登記並請領國民身分證,直到1994年5月11日才廢止。
記得就讀大學時,有位同學是來自泰緬邊區的僑生,年紀比本地同學大一些,因此即使極富正義感又樂於助人,但還是跟同學有些隔閡,大多時候都是獨來獨往。依照上面提到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他應該是可以設戶籍、領身分證的,但不知什麼原因他遲未設籍,等到辦法廢止了,他急著跳腳,不過也莫可奈何,只能大罵當時的總統李登輝搞臺獨,一定會失去廣大華僑支持的。然而,環顧當時國內外環境,這個辦法被廢止是必然的,因為臺灣當時人口是持續增加的,不可能再無限制地接納廣大的海外華僑;此外,當時兩岸關係呈現和緩現象,臺灣沒有再扮演「復興基地」號召海外華僑支持的需求;還有臺灣在本土化的風潮下,政府必然將施政重心、資源放在國內民眾身上,不太可能花太多心力在海外華僑身上,內外之別就更為順理成章。
不過,被視為國民並非對所有海外華僑都是正面的,例如1967年陳欽生自馬來西亞來臺灣唸書,1971年被特務人員羅織罪名「參與小學副校長在馬來西亞的共產黨組織」,關到綠島12年,假如那時候他只被視為純粹的馬來西亞人而非華僑,或許就不會飛來橫禍,人生就會完全不同,因為馬來西亞政府可主張陳欽生為馬來西亞人並介入施加救援,不讓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以陳欽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故國民黨政府對他有司法管轄權為由阻斷馬國政府介入。然而這個案件並非孤例,依據杜晉軒《血統的原罪:被遺忘的白色恐怖東南亞受難者》的描述,實際上約有20幾位僑生也遭遇白色恐怖,被羅織匪諜的罪名,因而深陷囹圄。
(二)1991年明定獲許可入臺、居留,之後才能設戶籍
1991年內政部訂定「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規範無戶籍國民只能在臺短期停留,一次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所以最長可停留6個月。另外具有特殊事由,如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在臺灣設有戶籍、對臺灣投資一定金額以上、來臺灣就學後畢業回僑居地服務2年以上等……,可申請在臺灣居留,並於長期居留一段期間後才可申請設戶籍。對比早年的待遇,顯見我國政府對無戶籍國民在臺設立戶籍增設許多關卡,因此也製造了許多辛酸血淚的故事,龔尤倩《華僑與公民身分:以 1990 年代台灣菲律賓華僑為例》有相關內容,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上網下載閱讀。
雖然1998年5月22日大法官釋字第454號解釋明示「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違憲,認為對於不許可無戶籍國民在臺灣長期居留、撤銷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有違背憲法保障的人民居住與遷徙自由,應該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因此內政部根據大法官解釋於1999年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將上揭要點的規定移植到該法,無戶籍國民除非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在臺灣設有戶籍,否則無法在臺灣居留,權利仍受到限制。直到2007年受到韓國華僑抗議,該法才修正為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居留,居留一段時間後之後再申請設立戶籍及取得國民身分證。
雖然2007年修法放寬了居留及設籍的規定,但對比外籍配偶(依親居留3年加定居1年)、大陸配偶(依親居留4年加長期居留2年)居留及設籍的規定,無戶籍國民可能都要哀嘆: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待遇竟然不如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這對部分身處異國只有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而言真的是情何以堪,尤其是當初他國政府要他們選擇當該國國民還是中華民國國民之時,他們基於對國家的忠誠仍選擇當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在當地處境相當艱辛,如相關社會福利無法享受,甚至連求學、求職也相對困難,但我國政府卻設下重重關卡,確實有些對不起這些無戶籍國民。
(三)2023年放寬入國、停留、居留及定居相關規定
近年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勞力不足及人才競逐等問題,從外國引入補充人力已成為臺灣不得不的選擇,而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及居留也就理所當然,畢竟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的差異與外國人相較來得小。更何況如前面所述,無戶籍國民在居留、定居等相關待遇上甚至不如外籍配偶,長久下來也會造成無戶籍國民與臺灣的疏離感,這對亟須外在支持的臺灣而言並不是一件好事,因此檢討修正移民法規就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
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無戶籍國民作了以下的放寬:1、放寬持有我國有效護照之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2、無戶籍國民之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不限制該親屬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移民署得再延長其停留期間。3、定明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於符合相關法定條件者,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另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定居之條件。為什麼要做這些放寬呢?
首先,有部分國家國民(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得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我國停留90日,但1991年起無戶籍國民入境卻須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國許可,顯然待遇不如外國人,自己國民的待遇不如外國人這是在其他國家都罕見的事,因此修正規定讓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擁有相同待遇是必須的。其次,以往只有在臺灣設立戶籍之親屬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無戶籍國民才能申請延長在臺灣的停留時間,假如患重病或受重傷之親屬同樣是在臺灣沒有設立戶籍,則無法申請延長停留時間,這規定明顯沒有考量人倫道義,而且萬一患病或受傷之親屬在臺灣沒有其他親人,那誰來擔負照顧責任與義務呢?這規定看起來有點匪夷所思,當然需要修正。
第三,以往在臺灣有戶籍的國民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只有成年時才可申請回臺灣居留,未成年的就不行,含有年齡歧視。此外,外國人申請在臺灣永久居留只要連續5年即可,但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居留卻須在臺灣連續停留7年以上,硬生生多了2年,又是一項無戶籍國民待遇不如外國人的規定。還有,以往為了鼓勵僑教,規定僑生畢業後要先回僑居地服務2年才能申請居留,然而,現在臺灣面臨人力不足與人才競逐問題,如果還要他們先回去服務才能申請居留,豈非將訓練好的人才向外推。
第四,至於定居部分,要連續居留滿1年才能申請定居,可是萬一申請人在這期間有緊急事故需要出國處理,即使只有出國1天,也不符合連續居留1年的規定,他就變成需要連續居留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才能申請居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在臺灣設有戶籍國民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直接申請定居,無須先居留一定期間,但成年子女就不行,也有年齡限制的情形,而且也不利吸引成年子女回國發展。綜上,此次修法算是對現行規定的一些問題或缺失進行修正,改善無戶籍國民的困難處境。
結語
雖然2023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無戶籍國民在入國、居留及定居上的處境獲得改善,但我們得承認這改善還遠遠不合無戶籍國民的期望。因為無戶籍國民期望的是他們的權益等同設有戶籍的國民,如設戶籍、領國民身分證之規定一致,如果不行,至少領取的護照樣式相同(現在有戶籍國民之護照比無戶籍國民護照多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過現行政府應該很難同意,因為如同意樣式相同,外國政府就無法分辨誰是有戶籍國民,誰是無戶籍國民,屆時我國國民在當地犯罪,當地國政府將所有犯罪國人遣返我國,政府就無法拒絕犯罪之無戶籍國民入國,意味著政府的負擔將因此加重。
然而,政府的政策邏輯跟憲法是有牴觸疑慮的,因為憲法並沒有規範國民因有戶籍或沒有戶籍而有不同待遇,政府實質上已經在國籍之上用戶籍將國民加予區分,不過司法院釋字第618號及558號解釋是認同政府創設無戶籍國民制度,部分學者也舉美國與波多黎各為例,認為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之區別並無不妥。(詳監察院沈委員美真、李委員復甸105年12月5日公告之100內調0012號報告,)當然我們也明白政府是考量現實情況下不得不的舉措,如同本文前面講述政府從許可無戶籍國民可直接返臺設立戶籍到改變成需先入國、居留之後再設立戶籍之原因,政府其實也難為啊 !
有人直指問題核心在於國籍法對固有國籍採血統主義,也就是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該法從1929年立法以來原則都沒改變,只有在2000年時將單父系血統主義修正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因此造成無戶籍國民人數眾多,且會持續增加,將成臺灣無法承受之重。因此有人提議政府應在國籍法明定我國為單一國籍,也就是如果有其他國家國籍,就不再被認定具有我國國籍,以抑制無戶籍國民人數之增長,譬如日本、韓國的國籍法與我國一樣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但規定成年時如有雙重國籍者必須選擇單一國籍,不能再擁有2個國家以上之國籍,因此其國人如父母一方為日本人或韓國人,另一方為外國人,他可能就有雙重國籍,但成年時就必須選擇是否仍為日本人或韓國人,還是成為另一國家之國民。
這是一種政策選擇,確實可以解決無戶籍國民人數不斷增長之問題,也可協助海外國人更易被當地國政府接納,尤其是東南亞國家,畢竟單一國籍者比雙重國籍者更容易被視為具有忠誠意識,會減少被迫害之情形。然而,我國正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及人力、人才不足之問題,因此不僅開放大量移工來臺,且用盡方法吸引外國人才,值此狀況,無戶籍國民其實是一個潛在龐大的人力資源庫,就這麼放棄,相信多數人都會心痛不已,而且國籍還是國家與個人之情感聯繫紐帶,沒了國籍可能就會切斷情感之聯繫,嚴重的話甚至會影響海外僑民之向心力,不利政府推動僑務工作。
綜上所述,應給予無戶籍國民何種待遇是政府一項難以抉擇的政策難題,有賴各界提供政府各種具創意、有智慧的寶貴意見,以便政府在權衡相關利弊得失後作出明智的決定。
11月13日許多媒體報導:「籃協副秘書長張承中表示,現階段臺灣歸化球員政策形同虛設,籃協空有責任卻無資源,導致第二位歸化球員難產,若高柏鎧受傷恐怕將無人能替代。」雖然本人曾在今年2月24日為文《解決男籃洋將歸化問題 籃協請作實事別作夢》請體育署及籃協自我深切檢討,但看完全部的報導內容,對張承中的說法有部分認同,因此這次檢討重心放在體育署。
根據ETtoday報導,張承中針對歸化球員提出建議「希望兩個聯盟跟籃協來配合,有沒有可能跟國家一起培養,幫洋將延長居留時間,聯盟要有長期培養洋將的心態,歸化球員優惠名額與上場時間,跟國家一起分擔支持歸化球員的責任。」(ETtoday,2024年11月13日「重批台灣歸化球員沒政策!張承中:第2歸化不知怎麼談」,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854146#ixzz8rY31DPf9)這次張承中的說法其實點出了洋將歸化最核心的重點:如何找到實力獲認可,有意願歸化,又符合歸化條件的洋將。而歸化條件最難符合的就是居留期間,也就是國籍法規定的「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不過今年5月24日國籍法修正,規定改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也就是有意願歸化的洋將,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體育署)推薦,經過內政部審核通過,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只要連續2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就符合規定。縮短居留期間似乎讓洋將歸化變簡單了,但為何張承中11月13日還要開砲?經過了解,關鍵在於現在國內的洋將都不符合「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的規定。
國籍法規定:洋將歸化須每年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且連續2年以上
為什麼?再深入了解,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配合國籍法修正,應該要有繼續2年的規定)白話講就是洋將要歸化必須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且要連續2年以上,中間居留不可中斷超過30天,超過了就是居留中斷,就不符合規定。這對在臺灣球隊效力的洋將而言是mission impossible,因為他們跟球隊的合約都是一年一簽,而合約長度通常只有球賽賽季長度(約7-8個月),導致洋將在臺灣居留期間每年都會中斷幾個月,遠超過30天。
此外,我們觀察了好幾年的國內聯盟賽事,洋將來來去去,很少有洋將會留在單一球隊多年,甚至是在臺灣打球多年,一方面是因為洋將的因素,畢竟離鄉背井打球當然要追求更好的待遇,如在臺灣打出好表現,受到其他國家職業球隊注意,以更高的薪水挖角,洋將自然就跳槽了,不會留在臺灣;一方面是球隊的因素,因為找洋將都是透過經紀公司推薦,在不了解洋將真實身手與身體健康與否的狀況下,球隊通常只會給短期合約,等到球賽一開打球員上場了,表現獲認可就留下來打完球季,表現不好就請他捲鋪蓋走人,但合約再長也是一年一簽,且只有賽季長度,因為球季結束球隊也不會再花錢養人,直到下一個球季到來前再重新簽約。
洋將受合約、環境因素 符合歸化規定找不到第2個?
在這樣的背景下,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高柏鎧仍然會是殊勳歸化而不是高級專業人才歸化,而張承中會抱怨找不到第2個符合歸化規定的洋將,因為在臺灣打球的洋將都不符合居留期間的規定。既然知道了問題之所在,那解決問題的方法在哪裡呢?誰又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人物或單位呢?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不難得到答案。關鍵就在於體育署及球隊願不願意幫助有意願歸化的洋將滿足歸化所需要的居留期間。首先,球隊要有誠意改變與洋將的合約,不能再以賽季長度作為合約長度,而是要有完整的一年,這樣洋將才不會因為合約到期尚未簽訂新合約而被迫離開臺灣,無法繼續居留,導致居留中斷。(經了解,在臺灣有被聘僱,才可從勞動部申請取得工作簽證,有了工作簽證才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才可在臺灣合法居留,然後才可在合法居留一段期間後向內政部申請歸化。)
其次,體育署應該出面協調球隊背後的金主,讓他們願意多承擔一點責任,延長與洋將簽訂合約的長度,譬如有意願歸化的洋將其賽季外的合約期間薪水,體育署可考量以公務預算分擔一部分,或找其他企業贊助(有點諷刺,臺灣球隊背後的金主有不少富爸爸,如富邦、台新、中信、全家);或提供球隊相關的獎勵措施,以提高球隊配合的意願;再不濟,應該協助有意願歸化的洋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覓職期的外僑居留證,讓原合約到期又尚未簽訂新合約的洋將可以在臺灣繼續合法居留,避免居留中斷。
最後,還是要提一下籃協。雖然張承中說籃協沒錢沒資源,但事實上是這樣嗎?從立法委員吳沛憶今年3月4日質詢體育署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x6vvypEgPY )可以得知籃協一年從體育署獲得的補助破億元,請問這破億元的補助花到哪去了?難道拿一部分的錢出來協助解決洋將歸化面臨的難題都做不到嗎?這是籃協必須面對與承擔的事情,畢竟「怕熱就不要進廚房」,解決問題不是靠放炮就可以了。
總而言之,要解決洋將歸化問題並沒有那麼困難,在日本洋將歸化需要合法居留繼續滿5年,在臺灣只要2年,為何日本有許多歸化球員,但臺灣卻做不到呢?差別就在於有沒有心去推動。因此體育署、球隊及籃協請不要再互相推諉了,不要讓臺灣籃球如雨夜中毫無遮蔽的球場黯淡無光,而你們在燈火通明的房子內繼續高談闊論,卻拿不出一點具體作為。此外,內政部也不能再鄉愿下去,不能再當「有應公」-有求必應,如果再協助洋將以殊勳歸化,不只破壞了歸化制度,讓社會各界發出不公平的質疑,也讓體育署及籃協得以繼續擺爛,不去解決問題。
有一個惡鄰居在旁,時不時就圍著臺灣進行軍事演習、射飛彈或派軍機、軍艦擾臺,還常常放話要武力統一,面對這些情境雖然是臺灣人的日常,但究竟是平靜以對,還是憤怒指責,就端看個人的心境。不過,有一件事是大家要仔細去思考的,面對中共武力侵臺的可能,我們應該如何去應對:移民、投降或戰鬥?這並不是只屬於政府的職責,而是我們每個人都會面臨的事,因此不是粉飾太平或當鴕鳥就可以避開,唯有詳細分析每一項選擇的利弊得失,從而決定自己的選項,並妥善規劃相關的因應作為,才是我們應該具備的態度。
新住民基本法制定公布及其重要內容
2024年8月12日總統制定公布新住民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基本法的重點包括以下幾點:(1)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的相關事宜。(2)政府針對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應每年檢討,包含政策基本方向、各領域具體措施、支持經費來源及分配、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務,每5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4)為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5)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上述內容引用自立法院官網,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324&pid=242198)
新住民基本法的制定只是完備移民政策的開端
有了新住民基本法我國總算有了一部專責新住民事務的法律,而不再是散落於各個相關法規,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業服務法、國籍法;也不再侷限於入境、居留、工作許可、取得國籍等面向,而是擴及生活各層面;並有了專責機關,也明確規範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照顧及輔導新住民。然而,有了新住民基本法就代表我國移民政策完備了嗎?恐怕還無法這麼樂觀,因為基本法定義的新住民少了人數最多的外籍移工,對此族群的忽視將限縮移民政策的完整性;此外基本法通常僅規範原則性、方向性及目標性的內容,往往只具宣示作用,因此還需要許多規範執行面的作用法搭配才能發揮實質效果;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太過倉促,不管是行政部門或是立法機關都未與新住民相關團體充分溝通、討論,因此並非一部能讓多數人滿意的法律。不過回顧我國移民政策的發展,已經算是一大進步,至少可以說「先求有再求好」。
我國移民政策從無到有
所謂的「移民政策」是一個國家在其人口管制的策略中,對於移入的新移民者,與移出之我國國民,所採取之人口移動或人流移徙之處理模式或主張。(參見2014年4月文官制度季刊第6卷第2期,陳明傳,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第36頁)白話一點來說就是一個國家對於移入人口與移出人口的態度,是歡迎還是排斥?歡迎或排斥的程度為何?希望哪些人口移入或移出?可以接受多少數量的人口移入或移出?然後依據上述問項評估決定採取寬鬆或緊縮的政策,以及推出相關搭配的行政措施。因本文僅想討論移入人口,所以文中的重點將聚焦在此。
(一)國際通婚頻繁才出現移民議題,並進而制定相關移民政策措施
根據經驗,政府的政策通常是為了迎合民眾的需求才制定出來的,鮮少會有超前的政策出來,移民政策的發展正是如此。早期我國是沒有移民政策的,因為民國初年政治混亂加上軍閥割據,不會有多餘的心力去思考移民問題;遷臺之後,為了避免外部不利因素進入,危害國家安全及擾亂社會秩序,因而嚴格管控人員的進出,當然也不會有移民事務。直到解嚴及開放國人出國觀光之後,國人與中國籍及東南亞籍人士大量通婚,婚姻移民快速增加,有關移民的生活適應、就業輔導、二代教養等相關需求逐漸浮現,2003年陳水扁政府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2016年更名為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分為8大重點工作,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並定期召開會議滾動修正推動措施。2005年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2016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以每年維持新臺幣10億元的規模,持續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家庭照顧服務。(引用自內政部移民署2024年7月31日發布「新住民照顧輔導」,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5388/7178/223704/)
2007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機關屬性從警政機關變身為一般行政機關,從此我國對於人口的進出從管制變為管理,政策思維有了大幅度的轉換。加上我國人口少子化及高齡化問題浮現,被動接納移民逐漸轉為積極引進移民,政府也於2008年公布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化、高齡化及移民等人口3大議題提出相應政策及執行措施,算是開始系統化地提出移民政策措施,但因為比較偏向執行面,所以只能說較2003年的「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有些許的進步。
(二)外籍移工處境弱勢,相關權益較難獲得保障
與此同時,隨著國內人口增長趨緩,大型公共建設不斷推出,工廠勞動及家庭照護人力需求增加,我國自1989年起不斷引入大量外籍移工以填補國內勞動力的不足。然而,相對於婚姻移民,外籍移工的權益保障相對薄弱,更曾爆發多起爭議事件,如2005年的高雄捷運泰勞案,重創我國國際形象,監察院也曾多次立案調查或對相關部會提出糾正。此外,因外籍移工轉換工作不易,部分移工為來臺工作支付一定數額的仲介費用,為儘早償還借款及賺取更多收入改善家庭經濟情況,也產生大批失聯移工。
因應上述情形,行政部門也採取相關改善措施,如修正就業服務法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並與部分外籍移工輸出國協商建立「直接聘僱」機制,以及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改善移工被不良仲介剝削情形。放寬家事移工在臺工作期限最長可到14年,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之移工在臺工作期限最長可到12年。另外也建置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含英文、他加祿語、印尼語、越南語及泰語,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 ),設置24小時勞工申訴專線1955,以便利外籍移工查詢攸關其權益之相關資訊,或者取得相關之諮詢服務、申訴服務與法律扶助諮詢資訊提供。
結語
雖然新住民基本法的內容有所欠缺,還有賴立法機關與行政部門合作逐步將其完善,但至少代表我國政府正視新住民相關權益保障的必要性,並以法律明確規範,這是一個好的開端。當然法律規範是一回事,能否有效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這就需要全民共同來關心,並提供寶貴意見,使新住民能在我國安身立命。
本文算是針對新住民議題做一個整體概述,其後也將就新住民相關法律與政策措施的制定與推動持續探討,或就相關議題進行剖析,期盼能拋磚引玉,讓更多國人關心與我們共同生活在寶島臺灣的這群新住民。
我們必須體認民主事實上是脆弱的,隨時有可能因不對的人、不對的事而被斲傷,甚至是摧毀,而且這些不對的人與事往往是來自內部而非外部,最近這段期間,臺灣政治上的動盪正印證前述的說法。其實,關於民主的脆弱早就為人所知,因此近來我國社會一直有聲音呼籲應深化臺灣民主,或建立民主韌性,避免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毀於一旦。
為何民主是脆弱的?要了解這點必須先探究何謂民主,以及民主的特徵為何。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法,民主指人民的統治,是一種政體,其中人民擁有平等參與公共政策的參與權。從上述說法可以發現幾個關鍵詞:「人民」、「平等參與」及「公共政策」,也就是事關眾人的公共事務人民都可以平等參與,而不只是限於某些人或某些團體、階級。至於民主的特徵,依筆者所見,不外乎下列幾項:(1)由全體人民選出代表來治理國家;(2)定期舉辦自由、公平的選舉;(3)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4)保障基本人權;(5)強調包容、合作與妥協。
民主政治關鍵是「人」
因此民主制度可否正常運作,關鍵在於「人」,也就是這個國家的絕大多數人民相信民主制度是優於其他制度,並堅定維護該制度的運作;尊重每次的選舉結果,不因失敗就無法接受或抵制;了解民主最重要的精神是包容、合作與妥協,所以彼此之間是競爭者不是敵人,更應以溝通、說服來爭取支持,而非脅迫對方就範。然而,畢竟民主制度的施行是近2、300年間的事(雅典的民主與現代的民主還是不太相同),只佔人類6,000多年歷史的一小部分,時間並不久遠;權力的誘惑是自古以來最大的誘惑,鮮少有人可以抗拒,因此權力必須分散且相互制衡,否則尚未得到的千方百計想得到,得到的又難以放下;民主強調溝通、說服,決策過程相對緩慢,對比之下似較專制政權缺乏效率。因此,一旦人民不認為民主制度是好的制度,或對持不同政見的人或群體抱持敵意,無法相互包容與妥協,或難以接受選舉的結果,久而久之民主制度就將陷入混亂,甚至終結。
臺灣民主仍未臻完善,從政者應珍惜,勿仇恨動員
臺灣走上民主之路不過2、30年,雖然近幾年屢被歐美國家稱許,但事實上臺灣的民主仍有諸多需要改進之處,如國家認同的差異導致激烈的統獨之爭,至今仍盤踞在臺灣並未消失;政黨對立嚴重,許多政策難有共識,影響政務推動;近年新興媒體崛起,加上境外勢力有意操弄,假訊息充斥,破壞社會互信;民眾對民主政治缺乏深刻認識,致使民粹興起,或不時出現懷念威權統治時代的聲音;未全面檢視政治人物或政黨言行與政見,致使爭議人物仍活躍於政壇,且部分政治人物被神格化;政治淪為口水與綜藝化,無法有效溝通、討論公共事務,使民眾對政治漸趨漠不關心。加上外在中國的威脅,使臺灣的民主之路更加險峻。
上述種種最令人擔心的是政黨的對立,進而造成各自支持者間彼此的敵意上升,這種現象如持續惡化,將使雙方之間壁壘分明,無法對話。然而,如本文一直強調的,民主的精神在於包容、合作與妥協,也就是雖然大家意見不同,但可以互相包容,並在溝通與說服的過程中各自退讓尋求妥協,最終抓住合作機會,促使公共事務可以逐步推進。可是現在臺灣政治人物常走偏鋒,以壓制、羞辱對方為目標,甚至鼓動自己的支持者在社群媒體發表攻擊性文字,如此怎能降低彼此敵意,進行合作更將是緣木求魚。雖然本屆立法院目前通過一些政治性低的法案,如再生醫療法、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姓名條例修正案,但不知在敵意持續上升的情況下,還能有多少福國利民的法案可以通過。甚至最後如演變成焦土作戰,臺灣的民主政治還能走多久?細思之,不禁令人擔憂。
結語:民主社會沒有人可以成為局外人
因此,誠心地呼籲,國內各政黨應秉持民主的精神,放下對彼此的仇恨,以理性的態度問政,就政策、公共議題進行討論,並提出政策論述尋求人民支持。至於國人則應持續關心公共事務,提出自己的意見,但莫陷入激情,更不要被政治人物帶著走,而是仔細地評價他們提出的政策論述,以及觀察他們的言行。最後,請謹記民主制度的維繫與進步是每個國人的責任,沒有一個人可以成為局外人。
去(2023)年11月去了馬祖一趟,2天1夜的行程中參觀了一些重要景點,體驗馬祖緩慢但悠閒的生活步調,讓長時間處於壓力與快速環境中的自己得到放鬆的時光,更難能可貴地是有機會與當地長輩閒聊,分享生活甘苦並獲得他們生活處事的智慧。在對話過程中,有長輩提到中國,稱之為「祖國」,乍聽有些錯亂,一度以為是對方口誤或自己聽力出問題,再經確認無誤後,頓時覺得雙方彷彿有了距離。不過聽了他的故事就釋然了,並且理解他的認同。
廢死議題最近佔據了國內媒體各大版面,憲法法庭也在4月23日就相關死刑案舉行言詞辯論,審查死刑及相關刑法罪名之合憲性。當然廢死議題在國內已不是一個新議題,廢死與反廢死支持者也持續爭辯、嗆聲,且每逢殺人案、選舉等事件出現時,此議題就更形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