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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 12:38 林智恩/整理報導

投票日照給工資 別讓自己投票權益睡著

2016總統大選進入倒數3日,您準備好了嗎?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規定,有投票權、排定上班的勞工,投票日應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不需補班。

105年1月16 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原毋須出勤或不具投票權者,不另給假給薪。 

新北市勞工局長謝政達也強調,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且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此外,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請雇主注意以避免受罰。 勞工朋友們也別讓自己投票權益睡著,投下您寶貴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