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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 22:17 曾艾熙

台灣是否能立法納入「被遺忘權」?

曾經沸沸揚揚的楊又穎網路灞凌事件,善良且健忘的台灣人又被媒體牽引到課綱風波,那些被網路霸凌與被公開個資與隱私的受害者,難道只能默默接受?網軍與網民蔚為風潮的世代,雖挖掘出許多被隱藏的內幕,有助公共議題的檢調,但過度發揮言論自由之下,卻超越法律上人權保護的界限,中傷或抹黑很多人,然而,人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網路霸凌的箭靶,強調人權至上的民主台灣該何去何從?真該好好重視「被遺忘權」立法的議題

早在1995年臺灣公布實施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1980年9月通過之管理保護個人隱私及跨國界流通個人資料之指導綱領,以及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於1981年完成保護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公約之8項原則,所制訂而成。

2012年新修正實施的個資保護法修法中,也再次說明是參考8項原則,而實際條文均多參考歐盟之制度而訂定。在2012年新個資法實施當時,法務部曾表示,其已函請外交部代為蒐集歐盟相關草案修法進度,以掌握歐盟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的法趨勢,做為未來個資法修法的參考,更針對被遺忘權之議題積極表示,未來將視歐盟執行成效,研議將其納入下階段個資法修法內容。

然而,至今台灣幾樁被遺忘權之訴訟案,由於個資法尚未修法納入被遺忘權之規定,結論大都因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的程序問題而被駁回,法院並未做實體審理,更別說要求Google執行被遺忘權。

台灣Google登記之營業項目有資訊軟體、資料處理、電子資訊供應等項目,法院不認為有需詳細調查Taiwan Google是否有實際參與經營Google Search業務之必要,僅單純因為台灣Google是集團中另一家公司之分公司,就認定台灣Google沒有從事搜尋引擎業務,也不能推認其有經Google Inc .授權,而具有管理Google搜尋引擎之權能。

這是對當事人適格法律比較嚴格,還是因台灣法院傾向不承認被遺忘權,而採取的態度?台灣是否能推動被遺忘權,仍需更多團隊共同來促使未來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