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是自由的,真正的獨立媒體。

2015年7月17日 23:49 曾艾熙

Google是全球搜尋引擎龍頭? 絕不可忽視「被遺忘權」

網路世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上留下的照片、文章、各種資料,皆會被儲存在伺服器上,永遠不會消失。如今,卻淪為網路神隱人士濫用言論自由權,發表不實報導、負面貼文、或過時內容,再藉由強大搜尋引擎系統而擴大傳播,造成當事人之困擾及名譽受損。基於維護個人隱私與尊重人權,台灣司法、立法機關當跟上歐盟國家,考慮將隱含維護個人隱私權、名譽權概念之「被遺忘權」修入法律中,促使Google台灣分公司能重視台灣基本人權,成為蘊含社會正義的全球搜尋引擎龍頭。

歐盟法院從2014年5月開始,裁定個人可行使「被遺忘權」(a right to be forgotten)後,歐洲、日本陸續有民眾以「被遺忘權」、「名譽權受到妨害」為依據,向大型搜尋引擎(如Google)請求移除「過時」、「不實訊息」之「搜尋結果」或「建議關鍵字」等法院案例出爐。

全球前幾大搜尋引擎Google、微軟、Yahoo 等業者,必需開始受理使用者們的請求,只要當事人提出的要求符合標準,搜尋引擎就必需刪除有關該人的網路連結。

Google最新報告指出,從去年5月至今,己經收到超過百萬的請求案件(1,027,207件),主要來自於法國、德國、西班牙、英國、義大利。目前Google已接受了58%的案件申請,剩餘的 41.3% 則予以拒絕。Google發表聲明表示,將會努力執行歐盟法院的裁決,全力配合當局。若Google沒有在規定的截止日前按命令行事,恐怕將面臨15萬歐元(16.7 萬美元)的罰款。

「被遺忘權」法案通過一週年後,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正式向Google提出「被遺忘權」應該由歐洲擴及全球網路,至今未見Google有任何的回應。

「網海茫茫,謠海洶洶...」網域無國界,身體有界限,言語如刀劍,杜絕再發生網路霸凌導致生命致死,呼籲台灣新政府應重視「被遺忘權」的推動,更確實保障網路與實質的基本人權,締造真正和平的台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