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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4日 11:55 于志申

你的言論自由,變成我的不自由?

4月7日臺灣舉辦第1次言論自由日慶祝活動,以紀念28年前以自焚爭取言論自由的鄭南榕先生。1989年鄭南榕堅持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包括主張臺灣獨立的言論,因不願被警方逮捕,在辦公室以汽油自焚殉道。在今日的臺灣,何只主張臺灣獨立不會被逮捕,五星旗也不時被插在街頭或公園,並沒有人因此被定罪。

然而,今日臺灣的言論自由正面臨幾項新的考驗,依據內政部部長葉俊榮的說法,包括在國際政治經濟掌控下,中國對臺灣人民不表意自由的戕害、網路霸凌與訊息真偽問題的衝擊、數位落差所形成的失語現象(參見4月3日自由時報「葉俊榮:中國戕害臺灣不表意自由」)。

面對中國,除非政府有辦法協助民眾抗拒來自中國的壓力,否則任何人都不應因被迫說了什麼而受到指責,當然黃安之流不在此限。至於數位落差造成的問題,端視政府是否有決心改善臺灣資訊環境,如廣佈光纖、強化鄉村資訊設備、加強鄉村民眾資訊教育等,以縮減城鄉數位落差。

上述2個問題,主要責任應是在政府身上,但是網路霸凌與假消息充斥的問題,臺灣民眾真的要負起主要的責任,而這也是檢驗臺灣社會是否有資格被稱為公民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因為這問題光靠政府處理,很難徹底解決。倘若政府嚴刑重罰,恐難符比例原則;罰得太輕,又讓肇事者不痛不癢。而且若要政府具體蒐證,以課以刑責,必須投入非常多的人力與物力,這非政府所能承受,因此唯有仰賴臺灣民眾的自律與明辨,才能有效解決。

我們必須瞭解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延伸,所以爭取言論自由的目的是讓每一個人可以自由不受拘束地表達內心的想法,不會因為想法與他人不同或怪異而受到表達的限制,更不會因與執政者相左而獲罪,除非其思想是危害公眾利益與社會秩序,且為法律所明確規範。因此,言論自由不是用來散佈不實訊息,不是用來任意發表傷害他人的言論,更不是用來霸凌別人以獲取快樂。

在臺灣,已經發生多起因為不實訊息或網路霸凌造成的憾事。如演員楊又穎不堪網路霸凌而自殺,或不久之前梁姓小模被網民指稱是殺害陳姓小模的共犯事件,無一不是網民濫用其擁有的言論自由,更以這自由去創造他人心靈的枷鎖,造成他人心靈的不自由。這些行為不僅毫不珍惜前人犧牲生命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的自由,恐怕也是不瞭解言論自由的意義。    

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享有多少權利就必須負擔多少義務。今天我們享有言論自由,就必須為我們所說的每句話負責,因為這完全出自我們自由意志的表達,並非受到強迫所說。更進一步說,言論自由不是讓我們可以隨意酸人、霸凌人,而是當他人權利、自由受到不當對待,甚至是受到國家侵害時,我們可以為其仗義執言,為其爭取該有的權利保障,這才是真正體會言論自由的公民所當為。

鄭南榕先生如地下有知,看到今日的網路霸凌與不實訊息充斥的現象,不知心裡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