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 00:06 Sandra Huang/整理報導
租屋新保障 租賃契約新制元旦上路
你是惡房東或惡房客嗎?近年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租屋糾紛事件時有所聞,通常多肇因於租賃雙方不了解彼此權益。內政部發佈的新版房屋租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106)年1月1日起將正式上路,未來所有出租房屋的房東皆必須遵守租賃契約所有事項,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提醒,如違反規定,最高將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範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且明定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對於押金、水電費、修繕義務及提前終止租約等約定常見的租賃糾紛,均有詳細規定,例如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水費及電費單價計算、設備損壞以房東修繕為原則,以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新規定自明年元旦起即可據以規範。
地政局為配合內政部政策推行,已對國內各大專院校進行宣導,也在市立圖書館、社區大學等地舉辦說明會,向房東及房客進行推廣,並發函各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助宣導社區所有權人,如有出租房屋供作住宅使用,需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租賃契約。
此外,地政局更進一步要求租屋網站廣告業者,於網站連結房屋出租或租屋內容時,必須增加「警語視窗」,以保護使用及透過網站查詢相關租屋資訊的消費者權益,達到健全租屋市場目的。地政局也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