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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 17:09 鐘暄伊

內政部:把關爆竹煙火安全 嚴禁售給未滿12歲孩童

為加強民眾燃放爆竹煙火的安全,內政部於27日部務會報通過「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修正草案,明定一般爆竹煙火必須檢驗合格,並附加認可標示,才能於市面上販售;若屬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應標示禁止兒童施放,商家不得販賣予未滿12歲的兒童等規定,強化產品品質及使用安全。不過,由於爆竹燃放危險性高,也建議民眾,儘量使用爆竹音效代替實際燃放,環保又安全。 

內政部表示,由於一般爆竹煙火例如仙女棒、沖天炮、排炮等產品是供民眾喜慶、廟會及過年使用,與專業爆竹煙火例如煙火彈、組合盆花等產品是由專業人員施放不同,產品認可必須符合「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的規定。 
 
本次除了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共同認可要件、檢驗合格判定基準及補正檢驗等規範外,也強化產品安全標示事項,以提醒販賣商及消費者注意,若產品為最小包裝者,不得拆開零售;若屬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應標明禁止未滿12歲的兒童施放,商家不得販賣予兒童等內容,若商家違規將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產品販賣給兒童,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此外,產品也需標明除於主管機關許可的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中使用者外,不得串接或堆疊使用;以及除因施放時僅產生聲響效果且作用範圍較小的爆炸音類的拉炮類和玩爆紙類產品外,應於戶外空曠處使用。如果民眾未依產品使用說明燃放,而違反地方施放自治法規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將於近期發布,並另定施行日期。呼籲民眾儘量使用爆竹音效代替實際燃放;如確有燃放需求,務必選購有合格認可標示的產品,並在符合各縣市施放自治法規的前提下,依產品說明使用,以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