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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 20:50 鄭哲宇

「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 釋憲結果四大重點

  1. 民法是否違憲?
    748解釋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2章關於婚姻的敘述,沒有將同性婚姻納入「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點違憲,而不是指整部民法違憲。
     
  2. 若民法對於婚姻的規定違憲,那是否排除了立專法的可能?
    對此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釋憲案只能做出同性婚姻屬於民法婚姻保障的範圍內,並限期兩年使立法機關修法通過。但要以什麼樣的方式使其合法化,屬於立法機關的範疇。  
     
  3. 若兩年後修法還是沒有通過,那同性伴侶還是可以結婚嗎?
    748號解釋文中記載「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亦即兩年後即便修法沒有通過,按照民法婚姻規定,即可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 大法官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理由
  • 過去從未保障過同性婚姻。
  • 任何沒有配偶的人民皆有結婚自由,包含選擇結婚對象與是否結婚。
  • 同性婚姻並不會破壞異性婚姻建構之社會秩序,且在承認同性婚姻後能與異性婚姻一同成為穩定社會之基石。
  • 憲法第七條規範的「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非窮盡列舉,性傾向應屬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範圍。
  • 繁衍後代也非為異性婚姻的不可或缺要素,因此不得做為否定同性婚姻的理由。

在理由書的第18項表示,現行婚姻章節中有關異性婚姻的當事人身分、相關權利與義務關係,並不會因本解釋改變。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

完整的大法官解釋全文與理由書請點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