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由書的第18項表示,現行婚姻章節中有關異性婚姻的當事人身分、相關權利與義務關係,並不會因本解釋改變。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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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媒體報導推測下一個將會是台灣?台灣內很多議題總是隨風起舞,令人咋舌的社會事件接連不斷,卻成為一幕幕的電影畫面,不該看了就忘,該深思到底問題根源在哪?台灣近十幾年盲目追崇美國性解放,社會已經「進步」到性、生育、婚姻3者沒有必然關係,甚至默許認同「性」不必侷限在婚姻之中,這就足以讓社會穩定的基礎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