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23:25 郭芷淇/整理報導
頂新案魏應充無罪 民眾怒:給他倒
頂新案27日下午在彰化地方法院宣判,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人全無罪,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檢方證據力不足。民眾紛紛砲轟撻伐表達不滿,網友也在網路上呼籲「拒買頂新食品,用力呼籲,給他倒,頂新不倒,食安不會好。」
頂新案判決出爐,對於判決結果民眾感到憤怒,在網路發起滅頂行動的枋寮通訊行老闆張仁吉,也在臉書表示,對於判決結果一點都不感到意外,「富味鄉 、大統、這一次的頂新食用油風暴,哪一次不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呢?」他並提出質疑「大統案、富味鄉案以及頂新案,三間廠商犯罪事證明確,為何通通無罪?」張仁吉要求更換審判法官,並宣布將成立「捍衛台灣食品安全聯盟協會」,由人民自己來保護自己的食品安全。
彰化地院首先表示,「無罪推定」是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事實存在,此「指出其證明的方法」,包括調查途徑、待證事實的關聯、證據證明力等事項。
彰院表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如果不足作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方法,就無法說服法院認定被告有罪,此時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作出判決。判決書詳載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認知;若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判被告有罪,不但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人權也將無法確保,如此的司法才是已死,也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針對此事,彰化地檢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尊重彰化地方法院審判獨立,但法院採信的「辯方說法」,違反法律本旨,擬依法提上訴。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說,如果排泄物加工到合乎檢驗規格就可供食用,食安法就形同虛設,將提上訴。
彰檢說,依食品安全法規,食物「成品」及「原料」都受管制,非辯方鑑定人所說,只管制成品,不問原料,但一審判決採「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辯方對食安法規解釋明顯錯誤。
彰化地檢署認為,彰院對證據證明力判斷、食安法規解讀,與檢方及鑑定人意見落差甚大,導致魏應充等人獲判無罪;彰院則認為,彰檢所提證據不足認定被告有罪,依「無罪推定」原則,判魏應充等人無罪,檢院雙方前後發出千字新聞稿闡明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