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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20:11 鐘暄伊

新制房地合一稅 自住房地可重購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開始施行後,適用新制課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想要買賣自住的房地,若已在自住的房地區域辦妥戶籍登記,且此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的話,皆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臺北國稅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辨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此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若是以配偶之名出售自住房地,或以配偶之名義重購者,亦得通用。但是,重購之自住房地,若在重購後的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會追繳原扣抵稅額或退還稅額。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07年7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A屋來自住,兩個月內,王先生的配偶於107年9月1日以1,800萬元出售105年1月5日取得的自住B屋,應納稅額30萬元。王太太在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30日內申報時,在不超過出售B屋應納稅額之限額內可按新屋(A屋)價額占舊屋(B屋)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亦即王太太可扣抵20萬元(30萬x1,200萬/1800萬),應繳納稅額為10萬元(30萬-20萬)。

國稅局提醒,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