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日 13:56 曾艾熙/整理報導
同性婚姻登記遭拒? 不畏民萃 法務部:民法規定未違憲
不畏民萃才能伸張正義,法務部果敢回應且說明「婚姻自由」。今年7月同性伴侶到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結婚相關規定遭拒,認有違憲之虞,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日前法務部認為,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同性婚姻並非憲法基本人權,因此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日前已提出法律意見供行政院參考。
台灣大肆報導今年6月美國開放同性婚姻,忽略美國國內其實反對聲浪相當大。原本未開放同性婚姻的14個州政府被迫違背州內大多數民意,開放同性婚姻,德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田納西州、內布拉斯加州、阿拉巴馬州等州政府、檢察總長或民意代表,均於第一時間表示「不買帳!」並異口同聲強調會堅決保障該州人民有「反對同性婚姻的自由」。但卻未今年7月間,台北市政府以民法相關規定限制同性婚姻,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函請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台北市政府表示,有多位同性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因不符民法親屬篇第972、980、982條等結婚相關規定,遭到拒絕,認為民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22、23條之疑義。
法務部指出,法律程序上,地方機關在行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情形,依法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也認為台北市政府對同性結婚權益聲請釋憲案,有助於引發討論及關注,開啟以司法途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表示肯定。
針對此爭議,法務部表示「婚姻自由」非為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而係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憲法解釋所承認之「婚姻自由」及「婚姻」係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為前提,因此「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及「同性婚姻」尚難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另民法有關限制同性別國民不得訂立婚約或結婚登記之規定,尚未涉及憲法第22條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無牴觸憲法第23條問題,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亦無牴觸,因此法務部認為,「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
法務部不畏民萃發揮了遲來的正義,代替很多不認同的民眾發聲,很多民眾不認同但也非歧視,只是希望能維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制,守護真正的婚姻自由,帶給下一代真正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