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0日 21:31 吳彥玲
產學合作在法律以外的難題
近日有教育團體主張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將實習生或產學合作生視為《勞基法》的技術生,納入勞基法保障。
他們之所以提出修法,原因在於目前由政府補助技專校院所設立的各類產學合作專班(如產學攜手專班、雙軌旗艦專班等),多是由學校與廠商自訂實習內容,在缺乏明文規範下,時有廠商剝削學生勞動權益的事件發生。
近期最為著名的案例可說是台中永采烘焙坊事件,兩名高雄餐旅大學學生透過學校安排,到台中一家麵包店實習,因不堪每日超時工作而向店家提離職,沒想到反被店家以違約為由求償59萬元,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關切。當時就有立委偕同專家學者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改《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擴大適用範圍至大專校院,事後教育部也著手研擬專法。
此次教師團體再針對永采事件提出修法,修法方式或有不同,所指向的問題卻是一樣的─相較於建教生,大專實習生的勞動權益缺乏法律保障。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產學合作專班依據技職法第17條規定設立,但因法令並無明文保障產學合作生的權益,僅依學校與業界簽訂的計畫而定,若計畫有疏漏之處,學生的勞動權益便得不到保障。因此,他們主張修訂《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增訂「實習生視為勞動基準法之技術生」條文。
教育部其實也認同目前產學專班缺乏法律規範的問題,只是教育部擔心,若將產學合作生一體適用勞基法,未來可能沒有廠商願意讓學生去實習。事實上,在《勞基法》的技術生專章中,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發給工資,即使修法,也不會使企業的成本增加,教育部技職司長的疑問顯然是多慮了。既是如此,就再回到修法的問題來看,究竟有沒有必要修法?
就筆者針對產學合作的長期觀察,由於產學攜手專班是由技專校院與產業針對產業需求合作設立,學生有一半時間在學校上課,一半時間在工廠工作,工作時間比校外實習更長,因此許多學校在簽訂合約時,就與廠商約定為學生納保,少有學生反映勞動條件不佳的問題,比較多的時候反而是業界抱怨學生的工作能力不好。
曾聽一名科大校長感慨,當學生表現不好或出現狀況,站在業界的立場,就會認為應該把那名學生淘汰掉,但那在學校看來可能並沒有那麼嚴重。因為學校是從「教育」的立場出發,業界則是從「員工」的角度來要求學生,雙方的立場不同,成為推動產學合作時在法律以外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