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了23年的《國土計畫法》,最終於2015年12月18日,本次立法院會期的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將台灣土地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個分區,劃定分區後若要變更必須透過中央通盤檢討,並加入明訂的罰則、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刪除可隨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法源,避免浮濫徵變更和土地徵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