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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2日 10:14 李珈彤

法律可以走在科技前面嗎?元宇宙的隱私權法律問題

隨著線上遊戲快速發展,竊取遊戲虛擬裝備和寶物的案例早已橫行,卻於2003年才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日前DeepFake換臉技術被用於製作色情影片,與之相關的《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仍於草案階段;共享經濟的法律爭議也仍需對話空間。

由上述這些例子來看,科技走於法律之前已不是新鮮事,沒有法律的保護,科技造成的權益損失難以被保障,而近年的熱門科技話題「元宇宙」應如何不重蹈覆轍?可以從現有的法規來探討其保障與不足。

元宇宙在疫情的催化下蓬勃發展,過去只存於實體空間的活動,在疫情底下紛紛轉移至虛擬空間進行,例如虛擬會議、畢業典禮、線上演唱會等。從臉書(Facebook)的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投下新台幣14億的元宇宙投資,可以看出元宇宙的發展性。但面對這片未知的科技領域,有許多隱藏的法律問題需被解決,最急需解決的是「隱私權」。
仍在成長階段的元宇宙沒有明確定義,但未來願景之一便是創造統一的虛擬世界,在此虛擬世界中可以一次完成學習、工作、聚會、遊玩等活動,雖然元宇宙的多元服務帶來方便性,但多元服務代表所需的個人資料隨之增加,除了提供姓名、性別、身分證,若未來須提供指紋、就診紀錄、甚至情緒反應,該如何保障這些私密資料不被濫用?

目前尚未有國家訂定針對元宇宙的專法,但由歐盟訂定、被稱為全世界最嚴格的數位隱私法規《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可視為目前最有可能管理部分隱私問題的法律。
其中個資持有人有被告知的權益、諮詢的權利、修正的權利等八項權益,最重要的是,個資定義不是過往的「網路IP、瀏覽紀錄等可以識別特定當事人的資料」,而是擴大定義為「揭露人種、血統、政治意見、宗教、信仰、生物特徵、健康相關的資料。」以上個資定義,代表元宇宙可能蒐集的生物特徵或就醫紀錄,都在此法律的保障內。

雖然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仍無法完整解決元宇宙帶來的其他問題,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讓Meta(臉書)最近放棄在其應用程式使用面部辨識功能,由此告訴投資元宇宙的各大企業,法律絕不放任隱私政策未成熟的元宇宙進入市場,也讓其他非歐盟國家可以參考其作法,透過立法機構和人民監督,讓法律可以走在元宇宙之前,保障使用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