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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移民政策回顧與展望(一): 制定新住民基本法是我國移民政策的開端

2024年8月24日 20:53 何語嘈

2024年8月12日總統制定公布新住民基本法,我國總算有了一部專責新住民事務的法律。
2024年8月12日總統制定公布新住民基本法,我國總算有了一部專責新住民事務的法律。

新住民基本法制定公布及其重要內容

2024年8月12日總統制定公布新住民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基本法的重點包括以下幾點:(1)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的相關事宜。(2)政府針對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應每年檢討,包含政策基本方向、各領域具體措施、支持經費來源及分配、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務,每5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4)為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5)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上述內容引用自立法院官網,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324&pid=242198)

新住民基本法的制定只是完備移民政策的開端

有了新住民基本法我國總算有了一部專責新住民事務的法律,而不再是散落於各個相關法規,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業服務法、國籍法;也不再侷限於入境、居留、工作許可、取得國籍等面向,而是擴及生活各層面;並有了專責機關,也明確規範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照顧及輔導新住民。然而,有了新住民基本法就代表我國移民政策完備了嗎?恐怕還無法這麼樂觀,因為基本法定義的新住民少了人數最多的外籍移工,對此族群的忽視將限縮移民政策的完整性;此外基本法通常僅規範原則性、方向性及目標性的內容,往往只具宣示作用,因此還需要許多規範執行面的作用法搭配才能發揮實質效果;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太過倉促,不管是行政部門或是立法機關都未與新住民相關團體充分溝通、討論,因此並非一部能讓多數人滿意的法律。不過回顧我國移民政策的發展,已經算是一大進步,至少可以說「先求有再求好」。

我國移民政策從無到有

所謂的「移民政策」是一個國家在其人口管制的策略中,對於移入的新移民者,與移出之我國國民,所採取之人口移動或人流移徙之處理模式或主張。(參見2014年4月文官制度季刊第6卷第2期,陳明傳,我國移民管理之政策與未來之發展,第36頁)白話一點來說就是一個國家對於移入人口與移出人口的態度,是歡迎還是排斥?歡迎或排斥的程度為何?希望哪些人口移入或移出?可以接受多少數量的人口移入或移出?然後依據上述問項評估決定採取寬鬆或緊縮的政策,以及推出相關搭配的行政措施。因本文僅想討論移入人口,所以文中的重點將聚焦在此。

(一)國際通婚頻繁才出現移民議題,並進而制定相關移民政策措施

根據經驗,政府的政策通常是為了迎合民眾的需求才制定出來的,鮮少會有超前的政策出來,移民政策的發展正是如此。早期我國是沒有移民政策的,因為民國初年政治混亂加上軍閥割據,不會有多餘的心力去思考移民問題;遷臺之後,為了避免外部不利因素進入,危害國家安全及擾亂社會秩序,因而嚴格管控人員的進出,當然也不會有移民事務。直到解嚴及開放國人出國觀光之後,國人與中國籍及東南亞籍人士大量通婚,婚姻移民快速增加,有關移民的生活適應、就業輔導、二代教養等相關需求逐漸浮現,2003年陳水扁政府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2016年更名為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分為8大重點工作,包括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由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並定期召開會議滾動修正推動措施。2005年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2016年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以每年維持新臺幣10億元的規模,持續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家庭照顧服務。(引用自內政部移民署2024年7月31日發布「新住民照顧輔導」,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5388/7178/223704/)

2007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機關屬性從警政機關變身為一般行政機關,從此我國對於人口的進出從管制變為管理,政策思維有了大幅度的轉換。加上我國人口少子化及高齡化問題浮現,被動接納移民逐漸轉為積極引進移民,政府也於2008年公布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化、高齡化及移民等人口3大議題提出相應政策及執行措施,算是開始系統化地提出移民政策措施,但因為比較偏向執行面,所以只能說較2003年的「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有些許的進步。

(二)外籍移工處境弱勢,相關權益較難獲得保障

與此同時,隨著國內人口增長趨緩,大型公共建設不斷推出,工廠勞動及家庭照護人力需求增加,我國自1989年起不斷引入大量外籍移工以填補國內勞動力的不足。然而,相對於婚姻移民,外籍移工的權益保障相對薄弱,更曾爆發多起爭議事件,如2005年的高雄捷運泰勞案,重創我國國際形象,監察院也曾多次立案調查或對相關部會提出糾正。此外,因外籍移工轉換工作不易,部分移工為來臺工作支付一定數額的仲介費用,為儘早償還借款及賺取更多收入改善家庭經濟情況,也產生大批失聯移工。

因應上述情形,行政部門也採取相關改善措施,如修正就業服務法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並與部分外籍移工輸出國協商建立「直接聘僱」機制,以及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以改善移工被不良仲介剝削情形。放寬家事移工在臺工作期限最長可到14年,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之移工在臺工作期限最長可到12年。另外也建置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含英文、他加祿語、印尼語、越南語及泰語,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 ),設置24小時勞工申訴專線1955,以便利外籍移工查詢攸關其權益之相關資訊,或者取得相關之諮詢服務、申訴服務與法律扶助諮詢資訊提供。

結語

雖然新住民基本法的內容有所欠缺,還有賴立法機關與行政部門合作逐步將其完善,但至少代表我國政府正視新住民相關權益保障的必要性,並以法律明確規範,這是一個好的開端。當然法律規範是一回事,能否有效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這就需要全民共同來關心,並提供寶貴意見,使新住民能在我國安身立命。

本文算是針對新住民議題做一個整體概述,其後也將就新住民相關法律與政策措施的制定與推動持續探討,或就相關議題進行剖析,期盼能拋磚引玉,讓更多國人關心與我們共同生活在寶島臺灣的這群新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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