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無罪定讞後第十年 重看《1.368坪的等待》淺談「無罪推定」的重要
2026年1月12日 20:33 鄭群騰
1995年,一場駭人聽聞的擄人勒贖撕票案,在警方冷靜周旋、事發25天便擒獲主嫌的英雄式破案畫下句點,但隨著主要嫌疑人黃春棋供出「阿強」、「大胖」、「阿宏」,世人驚覺還有共犯的存在。「阿強」徐自強─黃春棋的表哥,就此被捲入長達20年的冤案爭議,在僅有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下,他被認為是整起擄人勒贖案的主謀,並被判處死刑定讞。
《1.368坪的等待》一書中,紀錄了徐自強案從死刑到無罪定讞的21年,以及當年擄人勒贖案的事件始末與相關爭議點。在那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年代,徐自強赫然見到報紙上那震驚全國的撕票案上,出現自己的名字,那恐懼無法用言語形容。「我相信我沒有做,司法會還我清白」徐自強如此說,便毅然自首投案。然而因為他的自首、再加上兩位犯嫌的自白供詞,即使後續徐自強提出不在場證明與具體事證,說明案發當時他並不在場、也不知情,但當時法院仍認定其知情且參與,被判處死刑定讞。即便在檢方提交的證據中,始終沒有毛髮、聲音、指紋、其他目擊證人等具體證據,除了,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自白。
《釋字582號》 改變臺灣刑事審判
徐自強案是我國司法史上,冤獄救援極其重要的案件,不僅見證了政黨輪替下的司法改革,同時催生《釋字582號》這個可說翻轉過往以犯嫌自白為主要證據的刑事案件辦案方式。釋字582號解釋的重點在於「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才具有證據能力,也就是不再只依靠犯嫌的自白咬出共犯並定罪,同時也間接避免警方慣用刑求手段取得證據,使得刑事案件調查與審判更為進步,並更為接近「無罪推定原則」。 2015年第九次更審,臺灣高等法院宣判徐自強無罪,檢方上訴。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徐自強確定無罪。
無處宣洩的恨意與憤怒
從徐自強的角度來看,這是一段走了21年終得清白的苦行之路;從協助司法救援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件重要的勝利、是司法公義的彰顯。但在受害者家屬的眼中,這無疑是在21年後摧毀他們希望的一聲喪鐘。「如果徐自強不是犯人,那是誰殺了我兒子….我該恨誰…」受害者家屬如此淚訴。
徐自強真的無罪嗎?沒有證據,所以判決他理應無罪;但他真的沒有參與嗎?
這是一件完美的冤獄平反,還是我們終究錯放了一個真正的殺人兇手呢?
紀錄片《徐自強的練習題》導演紀岳君觸碰了這令人不忍直視、受害者心中最痛的一塊─如果連司法都無法給受害者家屬完整的事實,甚或在不斷顧及人權的情況下更改罪名、判決無罪,那受害者的公道該如何是好。 當得知原本被抓到且判處死刑的兇手,因為證據不足而被判決無罪,甚至其他證據確鑿的兇手也因為制度的因素延後槍決,對受害者家屬來說,原本已放下的傷慟再次被挖出,且這次再也沒有看到盡頭的那日。尤其黃春棋、陳隆憶在被判決死刑25年後,身為現存被判處死刑最久的死刑犯,因2024年憲法法庭判決唯一死刑違憲,於2025年11月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要等到判決確定的那日,還有漫漫長路。
「無罪推定」是人權最後的防守線
在重大刑案發生後,或是當又有死刑犯被「救援」出來,輿論總是習慣性地從受害者視角切入,放大他們被司法「背刺」的背叛感,甚或拿著罪證確鑿的案件質問著廢死團體,「連這種人也不判他們死刑嗎?」那彷彿刺穿人內心的尖銳目光,已經將社會割裂成兩派:「廢死」與「反廢死」,反廢死派被認知為實踐公平正義,而廢死派,則被形塑為悲劇的催生者、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無知者。
正如《1.368坪的等待》一書中,徐自強的告白,不論你是否相信徐自強有罪、無罪,但在沒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司法體系,永遠都可能會有下一個被捲入體系的無辜者,「那可能是你、是我,是任何人」。
因此,每一件冤獄救援與其說是在挖掘受害者的傷痛、是在玩弄法條讓兇手逃過制裁,不如說是在守護司法體系最為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證據,就應該被推定無罪─即使那可能會錯放兇手,但至少這龐大的國家體系,能盡量避免去壓死任何一個,無端承受冤屈的人。
既為原則,那便不會因人設事。或許未來又有所謂「冤案」獲得平反,我們能試著站在當事者的角度來想想:倘若我真的是冤枉的,這平反會多麼有價值呢?